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福建省蔬菜供应链协会(英文名称Fujian Vegetables Supply Chai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Fujian VSC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本省内蔬菜种植基地、蔬菜加工企业、蔬菜配送批发企业、蔬菜终端销售企业,大型餐饮企业及相关的配套服务企业和人员自愿组合起来的地方性、经济类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福建省或县市等区域。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扬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省内蔬菜供应链相关企业单位及个人,以推进蔬菜供给侧结构改革为核心,紧密团结全省蔬菜供应链产业成员,为实现整体供应链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发挥积极作用。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福州市仓山区金达南路130号大榕树创意园2号楼3A003-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从事蔬菜供应链生产经营者的协作,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二)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蔬菜供应链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扶持政策及标准等方面的建议,倡导蔬菜供应链各环节行为规范,依法维护蔬菜供应链的健康发展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有关蔬菜供应链生产经营的专题调查研究、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
(四)加强蔬菜供应链生产单位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横向联合。积极培育省内蔬菜供应链的发展;
(五)加强与有关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推动经济技术合作的人员来往,积极为引进先进技术、资金牵线搭桥;
(六)组织会员开展蔬菜供应链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产品展示等活动;
(七)开办网站,依据国家规定出版行业报刊及相关刊物;
(八)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及其他团体委托的其他服务,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九)承办政府和其它团体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在本省内从事蔬菜种植基地、蔬菜加工企业、蔬菜配送批发企业、蔬菜终端销售企业,大型餐饮企业及相应的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学会和本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二)在本省内从事蔬菜种植基地、蔬菜加工企业、蔬菜配送批发企业、蔬菜终端销售企业、大型餐饮企业及相应的配套服务等从业人员、专家学者、专业大户,与蔬菜产业相关的政府管理人员、社会中介组织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三)对蔬菜产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名望的专家、领导、劳动模范,经本团体理事会同意,可聘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四)自愿向本团体提出入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福建省蔬菜供应链协会会员申请表》;
(五)有志于促进本省蔬菜供应链产业的发展;
(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福建省蔬菜供应链协会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团体的信息资料,享用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准确向本团体填报本团体要求填报的相关报表,积极如实地向本团体反映和提供技术革新与改革发展成果,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经济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九)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十)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十一)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赞助;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5日本团体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